
Title:無人提貨風險案例匯業律師為您詳細分析
Posted by:匯業律師
Time: 2012年01月09日
無人提貨風險承擔的責任一般都是很大的,承擔的金額也是相當大的,所以一般是沒有人愿意承擔的,海事律師認為其實這也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做好了風險是沒有的,當然做不好是很吃虧的,下面我們就來詳細介紹一下因無人提貨造成的風險案例。
【案情】是這樣的:
1998年1月第一被告XJ公司與第二被告NJ公司簽訂了一份協議,約定NJ代理XJ出口塑膠地磚。同年3月245日,XJ通知NJ,客戶已確認貨物,有異議由XJ協商并承擔責任。5月28日,J公司代理原告ZZ公司簽發了海運提單。提單載明,托運人為NJ,收貨人憑指示,交接方式“場到場”。同年6月2日,ZZ將涉案10只集裝箱貨物由上海運抵香港,但一直無人提貨,不得不申請退單。
香港商業銀行于2000年8月份將全套單證退還NJ。同年8月28日,XJ向ZZ稱,在9月15日前提貨,由提貨人支付倉租等費用。11月25日,ZZ告知XJ將依法拍賣貨物。根據貨物堆場香港F公司計價標準,涉案貨物自2000年5月8日至2001年2月10日產生堆存費3063600港元,按當日香港官方公布的港元與美元的匯率折合近四萬美元。2000年2月17日,ZZ委托拍賣涉案地磚,得款4萬港元。同年某一天,ZZ將拍賣得款中扣除拍賣手續等費用后的余額沖抵部分堆存費后,另行支付堆存費35529.2美元。之后,ZZ向SH海事法院起訴XJ和NJ,請求判令兩被告支付堆存費35529.2美元及同期貸款利息,下面是具體的審判結果。
【審判】結果:
SH海事法院認為,原告ZZ作為承運人將貨物運至目的港卸貨后,其與托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己履行完畢,無人提貨的風險應由收貨人承擔,可以主張無人提貨而產生堆存費的權利人,應當是貨物存放場所的所有權人;原告墊付倉儲、貨物處理等費用并非法定義務,且未經兩被告授權,遂判決對ZZ的訴請不予支持。
ZZ上訴提出,NJ和XJ既未落實收貨人,也未提出處理貨物,致使ZZ支付大額堆存費用,NJ是提單持有人,XJ是貨主,應對ZZ的損失共同承擔賠付責任,請求改判兩被上訴人共同賠付堆存費35529.20美元及同期貸款利息。
NJ答辯提出,ZZ不是堆場所有權人,其與NJ沒有倉儲關系,ZZ追償己墊付的堆存費用沒有依據;N是實際托運人XJ的代理人,不承擔收貨人的責任,請求駁回上訴。
XJ答辯提出,ZZ將貨物運抵目的港并代辦堆存后即無其他責任,其自愿支付的堆存費,不應由XJ承擔,ZZ無權拍賣貨物,且其墊付堆存費費用沒有依據,請求駁回上訴。
SH高院認為,本案系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欠款糾紛,ZZ將貨物運抵目的港后,因無人提貨,提單退至NJ,NJ由提單上載明的托運人轉為提單持有人,應承擔未及時提貨而產生的堆存費。XJ向ZZ表示將于9月15日前提貨的承諾,系貨主要求承運人在目的港保管貨物的意思表示,XJ應承擔未及時提貨的堆存費用。ZZ請求兩被上訴人支付堆存費等費用的上訴理由充分,應予支持。
原審適用法律不當,本院予以改判,依照《海商法》的有關規定,判決如下:
1.撤銷原判;
2.公司、XJ公司共同償付ZZ堆存費損失35529.20美元及同期貸款利息。
【評析】匯業律師給出的:1.承運人的責任期間終結是以“交付”為前提;2.目的港無人提貨的費用和風險可以從收貨人轉移到提單持有人和貨主;3.主張因無人提貨而產生堆存費的主體可以是承運人。
通過此案例我們可以看出無人提貨風險的風險之大,所以海事律師建議大家平時在辦理海運業務時一定要注意提保人這一欄的重要性,沒人提貨我們可以找擔保人來為此負責。